一是将角钢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是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三是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四是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五是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六是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将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而直接视同内销货物征税。